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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贯彻落实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党委职能部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请各单位组织人员对我校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请于9月21日下午4:00前将修改意见稿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人力资源处(联系人:褚洪生;联系电话:2149),同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renshichu@uibe.edu.cn。                              

                                                                                                            

                                                                                                              党委办公室

                                                                                                                 人力资源处

                                                                                                               2012年9月10日

 

附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贯彻落实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教人[2011]11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学校各学院及相关单位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学校其他员工及来校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教师等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结合自身特点,采用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推进本单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和规范广大教师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

 

第二章  实施目标

第四条  加强和改进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旨在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自身修养,弘扬高尚师德,落实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师资队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学校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五条  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到学校教育教学规范、学术研究规范和社会服务规范中,落实到教师日常管理中。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环境,将教师权益保障与责任义务要求相结合,科学引导和规范教师言行。

第六条  坚决杜绝教师责任心不强,教书育人意识淡薄,缺乏爱心,学风浮躁,治学不严谨,急功近利,言行不规范,不能为人师表,甚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严重损害人民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七条  爱国守法

(一)坚定政治立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思想言行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教育教学和国际交流过程中,注重维护国家形象,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行。

(二)坚持依法执教。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紧密结合国情、民情进行教育教学,不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不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不传播非法出版物。

第八条  敬业爱生

(一)主动履行职责。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增强职业荣誉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热爱学生、恪尽职守、甘于奉献、以言传道、以行垂范、志存高远、爱岗敬业,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能积极主动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使命。

(二)尊重学生人格。善待学生、维护学生尊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对待学生,注重创造教学互长、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讲求教育方法和工作艺术,不挫伤学生自尊心,避免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三)关爱学生成长。充分理解、深入了解学生成长需求,切实服务于学生成才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真心关爱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不得拒绝学生在知识和人生成长等方面的求问和求助。

第九条  教书育人

(一)坚持育人为本。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着力培养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充分调动学生主动性,尊重教育规律,因材施教。从学生实际出发,认真钻研教材和教学法,关注和研究不同学生个性心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二)注重教育创新。树立正确教育教学理念,认真参与教学研究,探讨掌握先进教育教学模式和方法技巧,融洽课堂氛围,注意课堂互动交流,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切实提高教育的针对性、互动性和实效性。积极参与学生社会实践指导,注重从实践中创新教学方法。积极践行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应用改革新成果。注重将学术创新成果运用到教学活动中。不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三)弘扬优良教风。严格遵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基本规范》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管理办法》等相关教学文件进行教学活动,杜绝各类不良教风,特别是杜绝课堂教学中因个人原因出现的迟到、早退、脱岗、旷课、私自调停课、教学准备不足和课堂教学内容严重偏离课程规定内容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严谨治学

(一)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主动学习、终身学习观念。自觉安排专业知识学习,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相关培训,及时了解学科发展、科学研究方面的新知识、新成果、新方法与新视角,掌握新信息、新技能,及时优化知识结构,拓展视野,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切实做到博学业精。

(二)提高科研能力。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投身科研团队建设和科研创新工作,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科学研究当代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实现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统一。积极主动地调整自身知识结构,提高跨学科研究技能,探索适合学校发展特点的科学研究模式和优势学科增长点,维护和提高学校学术声誉和影响力。

(三)树立优良学风。严格遵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实施办法》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开展学术科研活动。实事求是、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坚决杜绝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服务社会

(一)增强使命意识。牢记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使命,主动适应社会需求,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意识和能力。

(二)勇担社会责任。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自觉承担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的义务。杜绝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提供专业服务。从社会需求出发,主动开展科学研究与创新,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为相关行业机构提供战略前瞻性服务,解决关键性难题,促进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服务社会。

第十二条  为人师表

(一)培养高尚情操。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自觉抵制在校内进行宗教传播活动。不传播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不参与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二)恪守职业道德。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增强自律意识和学术道德感,廉洁从教,以身作则,自觉维护教育和现代教师崇高职业形象。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三)言行规范文明。衣着整齐端庄,举止文明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严于律己,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第四章  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典型宣传和警示教育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全面加强和改进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将师德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内容。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学院的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作用,防微杜渐,及时纠正教师失范行为。

第十四条  通过定期开展评选师德先进个人等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奖励优秀教师,激励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树立高校教师良好职业形象。

第十五条  积极探索师德教育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师德主题社会实践活动作用,激发教师自我反思省悟,内化提高,促进职业道德理念交流,提升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章  职业道德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

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依据,主要考核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六个方面。

第十七条  考核等次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言行损害国家利益、学校或学生合法权益的。

2.未经学校允许从事影响本职工作兼职的。

3.因发生教学事故或违反学校教学工作相关要求受到学校处分的。

4.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5.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从事社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其他损害教师职业声誉行为的。

第十八条  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规则

各单位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契合本单位实际的评议方式,与年度考核工作同步实施。

(二)组织评议

各单位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拟定的评议方式组织本单位教师、学生参与教师职业道德评议。

(三)综合评定

各单位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平时职业道德表现,对每个教师做出客观评价,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

(四)确定等次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提交学校教风/师德建设办公室审定并记入年度考核表。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者,可以向学校教风/师德建设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任、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参与评优,必要时调整工作岗位。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检查、督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责、精心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  月  日